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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司法厅备案审查译审处处长雷伟受邀参加我院研究生司法实务研讨课
发布日期:2020-11-09 点击数:

2020年11月7日下午,宁夏回族自治区司法厅备案审查译审处处长雷伟受邀来到我院研究生司法实务专题研讨课堂,为2019级诉讼法学学术型硕士研究生讲解了关于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与管理的相关问题。

雷伟处长与同学们探讨了关于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与管理的四个方面的内容。

第一关于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规范性文件主要分为人大规范性文件、党内规范性文件、行政规范性文件、司法机关规范性文件。雷伟处长为同学们讲解了有关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的流程以及行政规范性文件和红头文件的区别以及制定主体、制定程序、制定内容;第二,关于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认定。雷伟处长谈到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认定有三个特性,分别是行政性(是否属于行政管理的范围及是否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外部性(文件调整的对象属于行政机关、财政拨款单位及其所属人员以外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调整对象指文件内容涉及的对象而不是文件发文对象。)、规范性(涉及管理相对人的权利义务、普遍约束力、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等)。第三,关于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审核。雷伟处长分别讲了设定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的审核流程。其中通过举例让同学们清晰的了解到审核过程的严苛与细致,比如,“违规设定评比、表彰项目”、“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等。第四,关于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备案。雷伟处长与同学们共同探讨了备案审查制度的概念、违反备案审查制度类、违反制定程序类、内容违法类等有关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部分的内容。

通过雷伟处长对上述四个方面的讲解,同学们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与管理有了新的理解,从而对实务中的某些做法有了新的体悟,同时对同学们今后行政法及行政诉讼法学科方面的研究也具有深刻的影响。

雷伟简介:1994年毕业于西北政法大学经济法系经济法专业,同年在自治区政府法制办公室参加工作。先后任行政复议处副处长、法制监督处副处长、综合处调研员,现任备案审查译审处处长。在政府立法、行政复议、政府法制监督、备案审查等政府法制工作领域长期从事理论研究和实践工作。其间,2007年8月至2008年8月,在美国芝加哥伊利诺伊大学学习并取得工商管理硕士学位;2012年2月至至2013年1月,任同心县石狮开发区管委会工委会员、副书记;2016-2018年,在自治区推进职能转变协调小组办公室(政府办公厅)从事自治区“放管服”改革推进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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