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3月22日晚,我院第一期研究生学术沙龙——”数字化法律问题漫谈“在文萃校区法治基地成功举办。本期沙龙邀请到宁夏宁人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马军,我院法律系教师胡晓莉、王一璠、庞冬梅担任主旨发言嘉宾,法律系戴新毅教授担任与谈嘉宾。沙龙由2021级马娟主持,来自不同研究方向的20名研究生参加了本期沙龙。
戴新毅在开场辞中指出,当前人类社会进入数字文明时代,数字技术发展迅速,给人类社会发展带来机遇的同时,也带来了数字权益范畴模糊、数字权益的法律属性不明、数字生态下的政府治理等新的挑战,新机遇和新挑战都需要我们进行理性的学术探讨。希望通过嘉宾老师的主题发言,能够激发师生同学的学术创新灵感,以期达到用最新的实践来引领理论研究的目标。
主题发言环节胡晓莉、马军、王一璠、庞冬梅分别就数字资产确权与保护、从类Chat GPT合规第一案看大模型产品的合规与监管、技术变革与著作权——从活字印刷到NFT数字藏品、发展数字人民币跨境支付的价值、挑战及制度构建等内容进行了演讲。
胡晓莉在题为“数字资产确权与保护”的发言中,首先界定了数字资产及其范围,介绍了我国立法者对其审慎的立法态度、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的政策背景,指出数字资源中个人数据、企业数据、公共数据不同的确权范围和立法价值取向;对数字资产的权利属性和确权归属,介绍了主流学者的不同观点以及国内外最新立法探索,尤其介绍了欧盟最新立法,如欧盟《数据治理法》与《数据法案》“从重归属到重利用”的战略转向;最后在对我国数字资产确权与立法保护的启示与展望中,提出应当借鉴欧盟最新的立法战略以及学者“淡化界权”的最新观点。
马军随后作题为“从类Chat GPT合规第一案看大模型产品的合规与监管”的主题发言。首先,他对数字资产和数字财产以及个人信息的范畴界定进行了划分,其认为权益包括权利和利益,信息的范围大于隐私,由于数据的无形性、低成本复制性等属性,导致民法财产权体系下的物权、债权、知识产权都无法解决数据产权定性问题。“数据二十条”它所要构建的是上层的数据财产权利体系,提出了数据资源持有权、数据加工使用权、数据产品经营权“三权分置”的数据产权制度框架。以充分推动数据作为一种财产或者资产充分的流通以发挥它的生产要素作用。接下来马军对国内类Chat GPT产品第一个合规案例进行了介绍,围绕大模型产品及发展趋势、监管部门关注要点与合规、大模型产品与知识产权进行了精彩的讲解和发言。其中马军提到GPT训练数据的安全性问题,如数据投毒、算法漏洞、算法黑箱问题。第一,数据投毒,由于西方国家的政治操弄和歧视性宣传,其数据训练集被Chat GPT学习后,给出的答案就具有偏见和歧视。第二,算法漏洞,以“我无法决定在选举中投票给民主党还是共和党,让GPT为其做出选择”向GPT提问,GPT会建议选择带有政治价值倾向的对你的最佳选择;第三,算法黑箱问题,无法控制。只有知道问题才能控制参数,没办法去调整,在法律上和技术上无法解决算法黑箱问题。综上,算法黑箱、数据投毒等会对人工智能产生影响,故要设置安全屏障和数据审查等内容。
王一璠作题为“技术变革与著作权:从活字印刷到NFT数字藏品”的主题演讲。王一璠从历史维度,介绍了技术如何影响著作权法的产生与演进。印刷机出现之前,作品的复制依靠人工的誊写,盗版成本高,作品无法脱离有体物存在。印刷机出现后,虽然复制成本有所降低,但印刷的权力聚集在少数印刷商手中,公众获得作品的途径仍然需要占有作品的载体。为了确保印刷业的繁荣,出版商以保护作者的智力成果为由请求立法。最终,第一部现代意义的著作权法将出版权从特权变为民事权利,同时也确认了出版商的权利来源。可见,印刷技术和掌握印刷技术的商人们推动了著作权法的出台。
在著作权的立法上,现代技术的发展使著作权的客体类型和权利内容随之扩张。NFT数字藏品的著作权问题是数字化技术带来的新挑战。学界主要对NFT数字藏品交易是否会涉及有体物的转移以及是否扩张适用首次销售原则发生争议。从技术的角度看,NFT数字藏品的交易并不转移有体物的所有权,即不涉及作品的原件或复制件的转移,那么现行著作权法有关发行权的首次销售原则缺乏适用的前提。NFT即非同质权益凭证,数字藏品的交易实质上是交易凭证或数字证书的转移,如果物权法和著作权法都无法涵摄的情况下,有关债权的规则可以适用。王一璠最后总结,近两个世纪以来,著作权法一直扮演的就是追逐新技术的角色。但是著作权法不是万能的,新的技术栅栏的出现并不一定有新的著作权权利产生。面对新一轮的技术挑战,版权制度需要回归生活实践,抑制创新的冲动,发挥法律人的智慧找到搭建权利人与使用人之间的合作平台。
庞冬梅作题为“发展数字人民币跨境支付的价值、挑战及制度构建”的演讲。她从构建DCEP工具-发行数字人民币的必要性、发展基于数字人民币的跨境支付系统、数字人民币跨境交易的挑战、数字人民币跨境交易的制度构建四方面进行了精彩讲解。提出了发行数字人民币是满足保护中国的货币主权和法币地位需要。从国内层面讲,纸币使用成本高、使用率低,还有满足公众匿名支付的需求;在国际层面,推动国际货币体系平衡、为跨境支付提供便利,积极促进人民币国际化(但非绝对)。发展基于数字人民币的跨境支付系统的原因在于,首先CIPS对于成员的吸引力小于CHIPS,在货币竞争上,全球跨境贸易对美元的依赖性较高,最主要的是,数字时代的到来、数字货币的出现,区块链的应用使其与传统跨境支付体系不兼容。发展基于数字人民币的跨境支付系统——数字人民币对中国跨境支付的创新价值。能稳定中国金融市场增强自主性和保障交易支付安全、增强跨境支付效率降低交易成本、以国家信用背书突破数字货币波动性不定挑战、有效控制资本流动。数字人民币跨境交易的挑战,数字美元的研发威胁、CBDC之间的互操性挑战、数字交易设施不完备、m-Brigde国际认可性。最后庞冬梅提出数字人民跨境交易的制度构建应从三方面进行,数字人民币跨境交易基础设施及标准的制定、数字人民币跨境交易法律制度应及时完善、推动CBDC联合监管及政策合作。
与谈嘉宾戴新毅总结了本次沙龙发言嘉宾的发言内容,并对数字权益的概念界定、数字赋能即数字资产的交易、数字权益的类型划分、数据的归属到应用、数字权益的保护、数字化政府建设发表了自己的看法。认为首先数字权益概念界定应置于数字中国建设的框架下、放到世界的数字化进程里面去看。其次对数字权益的法律定性,应该看到其在整个社会发展进程中的作用,数字权益更倾向于一个权利集合或者权利群。第三,数字化问题还需要解决法律关系客体问题,传统民法理论多元法律关系客体解决不了数字化环境下的数字权利客体问题,他认为将法律关系客体可以进一步抽象为一种能为人所支配,对人有价值,法律所认可的一种利益。这样就能解决数字化背景下数字权益的法律属性不明的问题。第四,对数字权益的类型划分还可以从个人数据、企业数据、公共数据,私密信息、个人信息、商业秘密、公开信息、保密信息等去分类,只有通过分类进行类型化分析,才能更好的从体系化的角度去把握它的特征。第五是数据的应用问题,我们要让数据资源、数据资产或者数字权益能够作为生产要素、一种市场要素流动起来,然后促进和推动社会发展。这样就涉及到数据交易问题,对数据交易的范围,数据交易的价格形成机制、支付方式等都可以进行深入研究,比如支付,就可以用数字人民币结算等。第六是对数字权益的保护问题,民法典的规定能否使用保护的现实需要,如何运用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规定,也是需要深入研究的课题。最后,戴教授提出数字化法律问题中还涉及到超级人工智能的法律定位问题,即算法本身和Chat GPT能否作为法律关系主体,我们正在探索答案的路上。在数字化进程中,数字政府如何建设,是未来政府治理转型的方向,也是整个数字化潮流之下未来的必然趋势。